根据《中共静安区委办公室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静安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动2025年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工作。
一、扶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是指注册或登记,以及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资助奖励项目
1.PCT专利;2.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3.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5.知识产权保险服务项目;6.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7.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8.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9.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10.专利转移转化项目;11.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12.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项目;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14.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15.中国驰名商标项目;16.知识产权维权项目;17.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18.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19.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20.成长性资助;21.促进运营资助;22.海外维权服务资助。
三、资助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上述资助项目或荣誉称号。
四、资助标准
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5】1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资助和奖励。
五、申报流程
1.网上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和承诺书等相关纸质材料,按照要求填写完整。
2.各申报企业、机构根据申报项目提交共性材料及相对应的证实材料,须装订成册。所有材料采用A4纸正反打印,并于左侧装订,加盖骑缝章。申请表及各类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
3.递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递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递交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纳税证明。
5.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所(静安区昌平路655号)进行现场审核。
六、申报受理时间
以上申报项目申请材料请于即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法定工作日)前报送,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 豪
联系电话:52131791-8008
联系地址:静安区昌平路655号
附件:
1.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2.静安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静
安区知识产权局
2025年3月26日
静安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是指注册或登记,以及税收户管地均在本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二条 资助原则
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聚焦重点产业,用于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申请人在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市级、区级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PCT专利
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缴纳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50%的一次性资助,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
(三)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利息补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知识产权保险服务项目
对于购买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实际支付保费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和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按照不超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
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对其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且其专利被新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给予每件专利不超过 1 万元的资助,同一申请人累计不超过 6 万元。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按照不超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100%,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四)专利转移转化项目
对实施发明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或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在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取得交易鉴证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让与、许可人一次性资助。同一让与、许可人当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
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
(六)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同一申请人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29490)的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生的首次认证费用。
(八)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合格的“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中国驰名商标项目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自主品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二)知识产权维权项目
对获得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项目,按照不超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
(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三)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成长性资助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且设立年限不超过三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二)促进运营资助
对服务本区企事业单位,促成其专利许可、转移、转化等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每年服务对象超过10家,组织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等服务2次以上,形成法律环境报告或预警报告2份,可按不超过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与服务机构成长性资助从优不重复享受。
(三)海外维权服务资助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为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且每年服务对象超过10家,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等服务2次以上,形成法律环境报告或预警报告2份,可按不超过年度海外维权服务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申报流程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符合条件项目的资助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申报要求及申报指南由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通知公告的形式在静安区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条 监督管理
所有接受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扶持项目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失信惩戒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发现,限期退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请人三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政策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