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详细对比分析,涵盖结构、内容、标准、流程等方面的主要变化:

一、整体结构与层级划分

方面
原办法(暂行)
新办法
企业层级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基础层级名称
创新型中小企业
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合并科技型与创新型)
层级定位
基础力量、中坚力量、核心力量
基础力量、骨干力量、中坚力量(用词微调)
依据文件
“十四五”规划等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调“新质生产力”“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认定与评价标准变化

1.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

原办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明确,包括得分60分以上或满足4项直通条件之一)

新办法:未在正文中明确标准,说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文件为准”,可能合并了“科技型”与“创新型”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指标
原办法
新办法
从事细分市场时间
2年以上
3年以上
营业收入/融资要求
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近2年融资2000万元以上
上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或近2年融资2000万元以上,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研发费用
不低于100万元,占营收≥3%
近两年不低于100万元每年占比≥3%
知识产权
评分制(I类/II类)
需1项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省级以上科技奖/研发机构豁免)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
评价得分
60分以上或满足4项直通条件之一
年度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50分(新评价体系)
特色化指标
省级自主设定(15分)
取消特色化指标,统一为6项硬性指标

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指标
原办法
新办法
从事细分市场时间
3年以上
3年以上
营业收入
1亿元以上或5000万以上(研发占比不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5000万元以上,主营占比≥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研发费用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

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

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

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近两年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每年占比≥3%
知识产权
2项以上I类
4项以上I类(或国家级科技奖豁免)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
市场占有率
≥10%或国内前三
相同
评价得分
无统一评分要求
年度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60分
产业链要求
有“链、品”指标
合并为一项“主导产品属于…”表述


三、认定流程与管理机制

方面
原办法
新办法
认定主体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评价、专精特新认定;工信部负责“小巨人”认定
省级负责科技和创新型、专精特新;工信部负责“小巨人”
审核机制
未强调“双随机”
明确“双随机”评审(随机派专家、随机派任务)
信息公开
每年4月30日前更新信息
每年5月31日前更新信息
有效期与复核
均为3年,到期复核
同为3年,复核时间未明确,但强调“到期前复核”
重大变化报告
3个月内报告
相同
取消认定情形
重大安全、质量、环境、失信、数据造假等
新增“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等
举报机制
可实名举报
相同,但更强调“实名举报+佐证材料”


四、培育服务与政策支持

方面
原办法
新办法
政策导向
强调“放管服”“普惠服务”
强调“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数据互通共享”
服务体系
政府、市场、公益三类服务协同
强调“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促进”,新增“服务专员队伍”
培训与诊断
未明确
明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经营管理诊断、精益生产咨询
数字平台
培育平台(zjtx.miit.gov.cn)
相同,但更强调“数据互通共享,减轻填报负担”


五、其他重要变化

方面
原办法
新办法
禁止第三方中介
未明确禁止委托中介
明确不得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审核认定工作
数量目标
“十四五”期间培育100万创新型、10万专精特新、1万“小巨人”
取消数量指标,强调“质量为先,不层层设定数量指标”
法律责任与市场行为
未明确
新增第二十九条:市场行为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行负责
实施时间
2022年8月1日
2026年4月1日,原办法相关条款废止


六、新办法的主要特点

1.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普遍提高营收、研发、知识产权门槛。

2.更统一的评价体系:引入“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取消特色化指标,强调硬性指标。

3.更透明的审核机制:明确“双随机”评审,禁止中介参与

4.更强调数据与合规:新增网络与数据安全、行业合规要求。

5.更注重质量而非数量:取消“十四五”数量目标,强调精准培育

6.更系统化的服务支持:强调政策直达、服务专员、政府购买诊断服务等。


、新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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