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者发明团队之间,可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十九)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制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者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除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可按照规定获得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落实高校对成果转移转化个人和团队的股权奖励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二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纳税。
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
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设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促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国有技术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大力发展和培育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和人才。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策行为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过程中,单位领导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二十二)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
按照行业分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用人主体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引导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落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推进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市场化进程。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员中长期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拓宽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晋升渠道,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深化完善本市科研项目人员经费的相关政策,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五、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二十四)完善创新创业法治环境。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人才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轨道。
依法妥善处置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争议和矛盾,探索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国资、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沟通机制,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争取国家将专利质押登记权下放至上海,简化质押融资流程,拓展质押业务。完善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试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交易和证券化业务。
(二十六)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
逐步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个人和机构开展天使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天使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建议,争取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优化补偿比例和条件设定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形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者与国内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创新保险产品,分散创业者创业风险。简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汇结汇、直接持有境外关联公司股权及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投资等有关审批手续。
发挥主板、创业板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二十七)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创业人才摇篮。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吸引国际孵化器入驻上海。推进事业单位孵化器改造,鼓励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团队管理运营。深化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进一步深化创业导师和创业学院建设,开展创业服务品牌活动。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力度。
增强创新创业专业化服务功能。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加快发展技术交易、经纪、投融资服务、技术评估等一批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完善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政策,培育扶持学会、研究会和民办科研院所充分发挥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发起组建行业研发机构。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育,发展技术经纪人行业组织,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对创业团队和科技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利用外部科技资源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深化上海国际人才网建设,打造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人才发展政策和生活服务信息综合门户网站。
(二十八)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
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加大保障房配建、集中新建、代理经租等公租房筹措力度。规范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租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等形式的人才住房资助。
优化海外人才就医环境。进一步提升医护人员外语能力,在本市部分三甲医院实施国际医疗保险结算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扩大国际教育资源供给。在海外人才集中的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试点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本市中小学为外籍人员子女随班就读创造更好条件。
营造创新创业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大力弘扬上海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观和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社会环境。
六、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进一步树立人才强国的战略意识,进一步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履行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职责,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级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
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作用,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国情研修、专家休假、服务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建言献策等活动,增强专家人才对党情、国情、社情、市情的了解,加强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引领,积极营造全社会识才爱才用才容才聚才的浓厚氛围。加强与组织工作、统战工作的联动,推进对专家人才的政治吸纳,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增强专家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三十)推动人才工作责任落实。
深入实施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涉及改革的相关政策、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将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把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摆在重要位置,并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突破,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市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细则,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沪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施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