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2016、2017年度重点项目申报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16-09-28 | 文章来源:创新促进处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张江高新管委会〔2016〕85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沪张江高新管委会〔2016〕87号),现就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16、2017年度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
2、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3、市委、市政府确定资助项目的承办单位。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聚焦重点,具有一定规模,防止“撒胡椒面”。其中:对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类,优先资助具有重要影响和社会效应的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对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环境建设、园区生态环境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推广、开放合作创新、提升新兴产业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类,优先资助总投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等投资较大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项目申请书不得填写不符合资助政策的内容。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3、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资助的其他类别项目主动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书。
4、项目总预算中不得包括不可预见费、管理费、土地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工资等。
5、项目投入资金来源需明确并落实自筹资金。
6、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三)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应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中项目年度可选择2016年或2017年。2016年项目应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2017年项目应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项目中期指标统计截止时间由分园管理机构统一设置,项目申报主体根据统一设置的时间安排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进度。
2、申报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应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事项。在“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中项目年度选择2017年。对该类项目在申报阶段尚未完成的,须提供当前进展、预计2016年内完成的证明材料及书面承诺。其中:对于非定额的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在申报阶段尚未完成的,还应当提供申请补贴经费的测算依据。
(四)申报材料需齐全。
1、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应当提供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以及各资助事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如有多家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所有参与单位都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自筹资金证明,在“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中“附件上传”中提交。
2、申报项目如有多家单位共同实施,项目主承担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其余为合作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参与单位承担的项目任务和项目经费,并提交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3、申报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需提供项目完成的证明材料。其中,申报非定额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审计机构备案核准名单》中的审计机构针对申请项目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须提供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完成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和预审时间
(一)项目申报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至11月20日。申报主体请登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http://www.zjsfq.gov.cn)主页上的“专项发展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栏目,进行申报项目在线填报。“专项发展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开放时间为:10月11日9:00至11月20日17:00。
(二)分园管理机构项目预审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其中,11月21日至12月4日为网上预审截止时间;12月5日至12月20日申报单位打印项目材料、分园管理机构盖章、出具区县配套资金承诺等。分园管理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申报项目的预审工作。
五、分园管理机构预审要求
(一)分园管理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导向;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是否提供项目所需佐证材料和资格证明等。
(二)预审截止时间前,分园管理机构需完成与所在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委等部门的项目会商,形成区级推荐意见,在线填写并提交推荐意见,生成推荐项目汇总表。
六、材料报送
(一)在网上预审截止时间之后,申报主体在线打印申请书和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按要求装订(使用A4纸双面印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后,按所在分园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报送至分园管理机构。
(二)分园管理机构将加盖分园公章的项目申请书等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区相关部门公章的项目推荐汇总表(在线生成)、加盖所在区县政府公章的区配套资金承诺书一并于12月23日前报送至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创新促进处。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请登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zjsfq.gov.cn)的“专项发展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专栏,在线填写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分园管理机构在线完成对项目的预审和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园区管理机构联系表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