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则不满足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1.高新收入指标。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则不符合根本性条件。
2. 高新技术及产品/服务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生产国家违禁品,即使技术很高、很精密,也不能申报高企。
3. 企业类别。
不属于企业法人,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办事处、分公司、个体户等等,不具备法人单位资格,不能申请。港澳台地区企业不允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4. 研发费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低于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低于60%,则不符合高企申报条件。
5. 企业发生重大事故。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 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软著等)。
企业无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数量不足,可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1)申请或通过转让获得专利。
一般专利转让一个半月,实用新型的申请是自受理之后7到14个月授权下证。
2)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著周期,自申报日起3至35个工作日内下证。(可加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