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
府规〔2018〕5 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聚焦支持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20〕
10 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2020-2021年)》、《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现开展 2021 年上半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 年)》(发改规划〔2017〕1116 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产业〔2019〕1602 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 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 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
务业项目。
3、支持本区范围内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5、支持在线经济、到家经济、非接触式经济(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机器人、在线教育、在线医疗、人工智能、物联网、在线展览展示、在线文娱、在线研发设计、远程办公)等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
二、申报条件
2021年上半年申报的项目除了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还需符合:
1、项目总投资必须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中投资构成中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建筑工程费、改造装修费等建设投资费用原则上占比超过 50%。
2、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是 2020 年 8 月 16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开始建设的项目。
3、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新项目必须以上次支持项目验收通过为前提。
4、上报单位 2020 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为正。
5、申报单位税收户管地和注册经营地必须在浦东新区(税收户管在临港地区的企业申报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
三、申报材料
请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文件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4、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项目单位 2020 年度审计报告送至税收户管地的
管理局(管委会),税收户管在相关镇的企业送至我委。
﹡5、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 80%以上。
6、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8、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9、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上带“﹡”的必须提供,其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四、申报程序
根据浦东新区企业政策“一网通办”总体要求,采取线上“一网通办”平台申报和线下提交相结合方式,企业申报可通过“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平台”(https://117.131.40.176:8888/spm)实现政策查询、政策受理等功能(本次“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平台”网上申报受理截止到 2021 年 1 月 20 日17 点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