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科经委规[2022]1号),为优化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增强小微企业信心及发展预期,现将今年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小微企业;
2.经浦东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
3.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
4.受理范围为张江科学城外企业,张江科学城范围的申报工作另行安排。
二、申报事项
(一)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支持创新型孵化器建设
(1)支持范围
鼓励各类主体开办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孵化器,对2021年度实际运营成效开展绩效综合评估,根据评估得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经浦东新区科经委登记备案的创新型孵化器。
(3)申报材料
①创新型孵化器绩效评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2021年底企业电子缴税凭证;
③创新型孵化器基本服务资源清单及证明(管理制度、孵化场地、服务团队、创业导师、创业基础配套服务、产业集聚、基金配套、在孵企业或团队等);
④创新型孵化器服务企业发展情况证明(企业引进培育、人才集聚、创新氛围营造、知识产权、公共平台、培养成功企业、社会荣誉等)。
2.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
(1)支持范围
鼓励各类主体开办各具特色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对2021年度实际运营成效开展绩效综合评估,根据评估得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经浦东新区科经委登记备案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3)申报材料
①科技企业加速器绩效评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2021年底企业电子缴税凭证;
③科技企业加速器基本服务资源清单及证明(管理制度、孵化场地、服务团队、创业导师、创业基础配套服务、产业集聚、基金配套、在孵企业或团队等);
④科技企业加速器服务企业发展情况证明(企业引进培育、人才集聚、创新氛围营造、知识产权、公共平台、培养成功企业、社会荣誉等)。
(二)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1.支持优质项目入驻创新型孵化器
(1)支持范围
对2021年度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且获奖后实际入驻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的企业或团队,给予5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①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主要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小微企业;
②2021年度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且入驻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
(3)申报材料
①优质项目入驻创新型孵化器项目申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2021年度电子缴税凭证;
③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证明;
④企业与创新型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⑤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银行走帐凭证复印件。
2.降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1)支持范围
对创新型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按照2021年度空间使用实际面积、天数和所在区域的补贴标准计算;租赁工位的企业按照每个工位6平方米予以核算;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年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申报条件
①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主要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小微企业;
②企业办公场所须在创新型孵化器内;
③企业入驻创新型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④企业在创新型孵化器内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3)申报材料
①在孵企业房租补贴项目申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2021年度小微企业房屋租赁情况汇总表;
③2021年度电子缴税凭证;
④企业首次入驻创新型孵化器证明材料(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
⑤入驻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银行走帐凭证复印件,补贴限定2021年度发生的成本,银行走账凭证截止日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前。
3.降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加速企业房租补贴)
(1)支持范围
对科技企业加速器内的加速企业,按照2021年度空间使用实际面积、天数和所在区域的补贴标准计算;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年度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条件
①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主要开展科技创新业务的小微企业;
②企业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
③单个加速企业原则上获得房租补贴资助不超过3次。
④企业具有经核定的一定的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
(3)申报材料
①加速企业房租补贴项目申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2021年度小微企业房屋租赁情况汇总表;
③2021年度电子缴税凭证;
④入驻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银行走帐凭证复印件,补贴限定2021年度发生的成本,银行走账凭证截止日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前。
(三)支持小微企业提升能级
1.支持小微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范围
对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其核定投资额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①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②项目属于浦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③项目投资包括购买设备、软件和关键技术,其中购买设备占项目核定投资额80%以上,企业须对项目发生支出立台账管理;
④项目从2021年1月开始建设,于2021年底前已竣工投产;
⑤引进关键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
⑥拥有专利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申报材料
①小微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项目申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2021年底企业电子缴税凭证;
③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经济效益、技术创新等内容);
④购买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⑤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导出、盖章上传);
⑥2021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⑦知识产权、所获奖励、荣誉、资质等相关材料。
2.支持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
(1)支持范围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对研发投入、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或实到融资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估,达到评估要求的,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①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②企业属于浦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③共分5个档次,单个企业同一档次只能申报一次:
A.2021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下,近三年内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完成2轮及以上融资且年均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B.2021年度企业营收2000万元-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强度8%以上,且前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
C.2021年度企业营收5000万元-2亿元(含)、研发投入强度7%以上,且前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以上;
D.2021年度企业营收2亿元-5亿元(含)、研发投入强度6%以上,且前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
E.2021年度企业营收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前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
④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增长潜力,产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领先。
(3)申报材料
①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项目申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2021年底企业电子缴税凭证;
③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④经税务部门核定的近四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封面、企业基础信息表、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⑤对于营收2000万(含)以下企业,完成融资的情况,提供近三年股权融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备案登记的投资机构证明等相关材料;
⑥知识产权、所获奖励、荣誉、资质等相关材料。
3.“十三五”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验收
(1)支持范围
对列入2020年度浦东新区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达到培育目标相关条件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连续两年(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3)申报材料
①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项目验收申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企业近三个年度审计报告;
③知识产权、所获奖励、荣誉、资质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单位访问浦东新区企业财政政策(科技专项)服务平台(https://pdczkj.shcei.com.cn/web/index.jsp),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2.进入项目申报系统后,在线填写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到网上,附件要求PDF格式,清晰可辨,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
(三)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电话
(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杨老师:68811076 邵老师:68811072
(2)支持小微企业提升能级
朱老师:68811107 黄老师:68811105
2.技术支持电话
云老师:20231082-855,18917642195,15702125786
四、监督管理
(一)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凡已获得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自主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政策支持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二)项目单位责任义务
项目单位有义务接受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按照要求报告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材料确保合法、真实,申报材料原件自行存档3年以上备查。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存档材料丢失,经核实后将取消企业补贴资格,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失信信息报送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违规责任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