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以上(20)

B. 25%()-30%(16)

C. 20%()-25%(12)

D. 15%()-20%(8)

E. 10%()-15%(4)

F. 10%以下(0)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以上(50)

B. 5%()-6%(40)

C. 4%()-5%(30)

D. 3%()-4%(20)

E. 2%()-3%(10)

F. 2%以下(0)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以上(50)

B. 25%()-30%(40)

C. 20%()-25%(30)

D. 15%()-20%(20)

E. 10%()-15%(10)

F. 10%以下(0)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

F. 没有知识产权(0)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优惠政策

 

(一)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主要文件:

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❸《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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