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地
企业为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规模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企业职工总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年销售收入: 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资产总额:以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范围
◆内资企业查看《产业结构指导目录》,外资企业查看《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二、免评条件(满足基本条件,且满足免评条件任一条,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头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
三、评分条件企业科技活动评分不低于60分
企业根据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等科技活动条件进行自评,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人员(≤20分)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科技人员数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数据,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 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研发投入(≤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科技成果(≤30分)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 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工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亚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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